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2月29日讯 保监会今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财务类股东分别在2年和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同一投资人成为(经营同类业务)控制类股东的只许1家,成为战略类股东的不得超过2家,成为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持股比例方面规定,单一股东不超过1/3、单一有限合伙企业不超过5%,合计不超过15%、社会团体等不超过10%。
(证券时报 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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