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专讯】因炒输外汇累计期权(accumulator)而严重亏损的中信泰富(0267),财政难关虽有母公司中信集团拯救,但相关董事的责任,恐难逃监管机构追究。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长梁凤仪表示,证监会已完成对中信泰富事件的调查,并已将若干资料提交律政处审议。
据了解,证监会已掌握了指控中信泰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证据,正研究应否提出民事或刑事起诉,据悉证监会的追究方向,会循「董事责任」及「有否数据误导」两方面出发。
梁凤仪昨日出席立法会大会时确认,证监会已完成对中信泰富事件的调查,惟基于保密原因,以及等候律政处意见,暂不能透露详情。至于商业罪案调查科的调查,她说仍在进行中。保安局长李少光补充说,正从公司有否涉及「虚假陈述」和「串谋欺诈」两方面跟进。根据普通法,触犯「虚假陈述」和「串谋欺诈」,最高可被判入狱14年。
已掌握违反证券条例证据
据了解,证监会已掌握了指控中信泰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证据。一般来说,倘纯粹提出民事起诉,证监会可直接处理,如要交由律政处研究,通常涉及刑事检控。不过,由于商罪科的调查还未完成,相信律政处可能要待商罪科提交数据后,始一并考虑是否对中信泰富或相关董事作起诉。
中信泰富董事局去年9月7日已获悉炒输外汇合约一事,但拖延一个月至10月8日始向外公布,更在公布前的一份股东通函内(刊发日期为9月16日),确认公司财政状不存在问题,惹来误导市场的批评。据了解,证监会或会循「董事责任」方面跟进,即董事局拖延公布及购入高风险外汇合约,是否有损股东利益。至于「误导通告」,证监会亦可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等,追究责任(见表)。
误导披露采刑事起诉有前科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上市公司倘涉及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是对股东造成不公平损害等,证监会可入禀颁令取消个别董事资格,或是要求涉案人赔偿上市公司损失。早前大凌集团因涉及若干不符股东利益的交易,而被证监会入禀取消4名董事资格,他们亦要赔偿公司损失。
第214条一般涉及民事起诉,倘证监会引用第298条的话,则可能提出刑事起诉。298条是有关「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证监会早前以此条文,提出刑事起诉黄河实业行政总裁黄达扬,现正排期聆讯。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最高刑罚,是罚款1000万元或监禁10年。
近日数名小股东,抓中信泰富主席荣智健发出误导股东通函这一点,向小额钱债审裁处追讨损失,但荣智健反驳称,他在签纸确认通函内容时,对购入外汇合约一事不知情。一般相信,日后证监会或商罪科以「发放误导资料」的罪名追究荣智健责任时,他会以同一理据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