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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挪用股份”30余次被罚-股票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6:53:08]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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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银国际证券未经客户授权,为中银国际证券未能及时交付证券的机构客户的交易进行交收,超过30余次!2月18日,香港证监会对中银国际证券的上述做法表示谴责,并指中银国际证券没有合理地确保客户证券得到适当

中银国际证券未经客户授权,为中银国际证券未能及时交付证券的机构客户的交易进行交收,超过30余次!

2月18日,香港证监会对中银国际证券的上述做法表示谴责,并指中银国际证券没有合理地确保客户证券得到适当保障,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香港证监会与中银国际证券达成协议,对中银国际证券处以300万港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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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香港证监会获得的消息显示,2006年,中银国际证券交收部一名职员,未经现金客户及保证金客户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动用属于这些客户的股份,为中银国际证券未能及时交付证券的机构客户的交易进行交收,而这种情况居然超过30次。

中银国际证券在中央结算系统内的现金客户证券及保证金客户的证券,未经授权而转移到中银国际证券中央结算系统结算户口的做法,持续了差不多一年才被揭发。

香港证监会表示,在决定与中银国际证券达成协议的过程中,考虑到中银国际证券向证监会主动报告事件,且在该事件中,没有客户因此蒙受损失,再加上中银国际证券在调查过程中与香港证监会充分配合,因此调低了罚款额度。

此外,香港证监会也对此事仅为中银国际证券的某位员工的个人不当行为的解释,表示接纳。

“由于中银国际证券与香港证监会签订了协议,除了证监会谈到的上述问题,我们不能做更多披露。但我们有几点需要加以说明,第一,此事为中银国际自己向香港证监会揭发的;第二,该名职员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代表中银国际证券的行为;第三,没有客户在此事件中遭受损失;第四,此事发生在2006年。鉴于以上原因,香港证监会对中银国际证券的罚款有所减动轻。”2月18日,中银国际合规部主管黄兆濂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

黄兆濂也告诉记者,已经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该名职员采取了适当的行动。但至于是怎样的行动,黄并未透露。黄兆濂强调,中银国际目前已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保障客户资产,遵守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并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稳妥保管客户资产是持牌人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的责任,即使像本案中的情况,客户最后没有蒙受损失,持牌人仍不得违反这项原则。”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先生(Mr Mark Steward)称。

交收员违规“情非得已”?

“香港方面对提取保证金,转移客户资金或股票方面的监管很严格,也就是说,如果客户要提取保证金,或转移股票及资金,必须客户亲自前往办理,或者授权其朋友协助办理,但不能授权其托管的经纪人办理。而且授权办理的人士,只能提取支票或股票,不能提取现金。”香港一位证券行高层18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上述人士表示,交收员违规交收或迫不得已。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如果经纪人在帮客户买卖股票时,操作失误,买或卖出的股票超过客户指令的数额,于是让交收部门违规操作;其次,可能是客人自己出错,买或卖出其原本想买卖的数额,为了弥补损失,请经纪人协助处理。提出这种请求的客户,一般是机构投资者,为了不得罪大客户,交收人员配合经纪人,违规交收;而还有一种情况则是交易员在操作时可能出现失误,交易员在输入交易股票数量时出错。

“但以上三种情况,出现失误,都应该主动向香港证监会报告,而不应该前台操作失误,让后台配合违规。另外,即使前台操作失误,需要后台配合,后台的主管人士也应该知晓,如果不知晓,那就是风险管理程序有问题。但如果相关的领导知晓,那就是知法违规了。总体来讲,领导应该是有责任的。”上述证券行高层告诉本报记者。

无个人单独中央结算账户

有机可乘

而另一位证券业联席董事则告诉本报记者,无单独中央结算账户让违规行为有机可乘。

“中银国际证券在中央结算系统有一个总账户,外界并不知道在这个总账户中有哪些客户,外界也不知道客户委托中银国际托管了哪些股票。当机构投资者的指令出错时,请中银国际的经纪人协助处理,中银国际的经纪人一般可能向其上级请示,从总账户中借出其他客户持有的该类股票交收,但这样操作时并未得到该客户的授权,而是等机会合适时再补上。”上述证券业联席董事告诉本报记者。

这位证券业联席董事认为,由于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只有总账户进行操作,因此自我约束显得更加重要,香港证监会只能定期检查,不能适时知道这些违规操作。但总的来说,在总账户下进行非授权操作,依然有机可乘。

“如果每位客户在中央结算系统都能有一个账户,则不会出现未经授予权在中央结算系统内的现金客户证券及保证金客户的证券进行转移。”上述证券业联席董事称。

但他也表示,目前还不能做到每位客户都在中央结算系统拥有一个账户,收费太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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