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花都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吴某某
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邓某某经密谋后,由吴某某提供修改过的“挖矿”软件,利用邓某某是花都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技术员,由邓某某偷偷将该“挖矿”软件安装到其负责管理维护的两个网吧的服务器内,只要网吧的电脑一开机就会自动运行“挖矿”软件,两人通过在比特购网站申请的账号收取获利,按照每一万个矿等于价值20元人民币,账号会自动将“挖矿”的收入结算转入钱包内。

截至邓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非法获利共计6万余元。由于电脑长期运行“挖矿”软件,造成网吧电脑硬件损耗,并导致网吧的电费消耗大幅提升。
小编说法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行为。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他人经营的网吧服务器内增加一个“挖矿”的应用程序,造成被害人的电脑消耗的电费大幅增加,同时加速了电脑硬件损耗,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小编提醒
大家如果发现类似行为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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