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通讯员 范岩彦 记者 何洁
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如果花了44万余元买比特币挖矿机,却没收到,受法律保护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了该案件,这也是该院宣判的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比特币和比特币挖矿机都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新生事物。简单地说,比特币就是一种虚拟货币,而比特币挖矿机就是一种电脑,这类电脑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烧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意图赚取比特币的人(简称“矿工”)通过比特币挖矿机在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中解算方程式的特解,求得特解的“矿工”就能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
2018年4月,常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44万余元订购了比特币挖矿机数十台。汇总手头的所有订单,陈某向货主龚某订购了比特币挖矿机220台并付清了价款。按照约定,龚某将会直接发货给常某。然而,由于陈某与龚某之间尚有其他债务未结清,龚某于是将该笔货款抵扣了之前的债务而拒绝发货。如此一来,到了约定期限,龚某不发货,常某自然也收不到货。
44万真金白银花了出去,却连比特币挖矿机的影子都没见着。同年5月,常某以龚某为被告,陈某为第三人,向园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龚某退还自己支付的比特币挖矿机价款44万余元。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委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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