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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网络上的数字资产,所有权到底归谁?

[2021-01-29 11:04:3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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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政府文件《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而公共数据的数据权归国家所有,由深
7月15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政府文件《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而公共数据的数据权归国家所有,由深圳市政府代为行使。此外,深圳市还将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实现全市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汇聚、共享、开放、安全监管等。据悉,这是全国首个提出数据权概念的政府文件。

留在网络上的数字资产,所有权到底归谁?


“数据资产权”,将要建立数据秩序的前奏

自从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互联网技术带领人类进入“数字时代”以后,数字要素的价值便有了新的表现形式,逐步形成数据资产。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自己在虚拟空间中的数字信息,甚至产生广泛的争议与讨论。从概念上来看,尽管数字资产已被广泛提及,但不管是学界还是政府层面都未能给予数字资产明确的定义,此次深圳市首次提出“数据资产权”,可以说既是对公众担忧的一种回应,也是未来将要建立数据秩序的前奏。

其实,数据资产之所谓被政府、企业和公众如此关注,主要还是它可以给人们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价值。数字空间几乎没有边界,可以无限的拓展,数据也可以无限复制,这种资产就像大自然的水循环一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很多其他资产形式都可以依靠数据进行呈现。

资产一旦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便具备了数字的流动性,这就使得经济活动中关键的交易环节不再局限于现实世界的时空,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传递和流通,从而大大提高了价值的流转速度并降低了交易成本。例如,在电商网站购物时,人们的银行账户自动扣款,并不需要线下通过纸质人民币交易。同时,数字资产还做到了与现实空间资产的一一对应,实时同步,资产一旦发生价值变动,无论是发生在现实世界还是数字世界,价值在另一个世界的表现形式一定会同步变动,在节省时间成本的同时,也让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更加频繁。

数字资产确权,事关数据产业能否良性发展

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2020年4月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数量庞大,达9.04亿人,较2018年年底增长750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再考虑政府公众数据、与互联网形成间接联系的老年与幼儿群体,可能每个人都会在自觉与不自觉中形成自己的数据资产。这其中包括网上金融资产、线上付费虚拟产品等易于明确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实体财富,也包括聊天信息、个人照片、浏览与购物记录等难以归属的数字资产。如后者这些财产不仅涉及人们自身,还涉及其与网络平台的财产关系,被称为具有人身性质的数字财产。

这类资产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如何确立数据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和产权制度,便成为数据产业能否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从法律概念上思考,数据资产的本质应该包括两种权益,分别是“人格权”和“财产权”。从这个角度来看,每一项与个体关联的数据都可以明确到具体的个人身上,这种具有支配与排他效力的权利,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也不得代为行使,这就从根本上明晰了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所属问题。互联网时代,以个人信息为代表的人格权给主体带来了丰富的经济利益,如果主体的人格受到侵害,也会给主体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财产权”的概念便于数据资产联系起来,相对应的权利如何继承也摆在人们面前。

在这方面,我国可以说走在了世界的前端,2017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把“网络虚拟财产”写入了民法总则,成为了我国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在今年两会上,民法典草案的通过更是进一步把“数字遗产”纳入继承范围内。最终,《民法典》继承编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概括性定义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可以被继承的遗产。那么我们日常使用的支付宝、游戏币、知识付费账号、微信号、豆瓣号、微博号、购物券等数字财产均被包含其中。

实际执行中,可能还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可能还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如在法定继承上,哪些数字资产可以继承,涉及伦理的隐私信息具体该继承给谁等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在这方面,有些企业已经嗅到商机,想把“数据遗产”作为新的创业机会,这在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的今天可能还为时尚早,首先需要做的应是解决当下个人数据权利频遭侵犯,以及企业之间利用数据不公平竞争、限制竞争等问题。

一方面,要全面完善个人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利用云计算、物联网、5G等新技术融合手段,在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交换、数据销毁等数据全生命周期切实做好安全保障。

另一方面,数据资产产权制度亟需建立,这其中要涉及隐私权、遗产继承制度、财产权、人格权保护、民俗文化等多方面内容,形成一个利益相关方得以彼此制衡的机制,避免恶意竞争,同时也要配合搭建行业自律和执法体系、权益申诉通道、违法违规举报机制等,提前规划各类可能发生的应对和处理方案,解决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的数据产权矛盾。

随着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留下的痕迹越来越多,未来数据要素的价值将会急剧爆发,甚至可能成为新的“第四产业”,及时为数据资产正本清源,才能真正实现数据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5G大数据 数据资源赋能中国经济》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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